黃色小鴨v.s.黃色巨鴨-讓我們再來聊聊「創意」在台灣經常受到的待遇

文/謝啟彬


請先看新聞連結:霍夫曼 拒絕出席基隆黃色小鴨開幕

我覺得這不是黨派問題,是標準的官府與行銷創意人結合的天才,先不論喜不喜歡黃色小鴨,如果真的是這樣的邏輯與思維,那自然一定是某某愛樂去哪個縣市,會被要求要演親民曲目,某某舞團要融合在地元素,某某劇團要跟國小學童同樂,某某藝術家要多跟民眾互動...云云,他們的說法都是聽起來很謙卑(但也是真的)「我們不懂藝術」,但是做法上卻又有民意與上級壓力就對了!

事情開始後續發展:霍夫曼團隊擬提告 范可欽:他已賣3次

我想要表達一下我的看法:

不管你喜不喜歡黃色小鴨,或是覺不覺得那是藝術,基本上以「他也有收權利金或是設計費」之類的說法,來抨擊藝術家也是從事商業行為的說法,是很糟糕的。因為商業行為最重視的是「雙方合約」,但是范一直用那種民粹式的說法來辯駁,加上以他的商業履歷,就可以知道這說法很難成立,他已經理虧,只是見笑轉生氣而已。

舉個別的例子,郎朗說來台灣進行慈善性演出,但是為何還要感謝一個基金會大力贊助?因為辦活動要預算,他的機票食宿要錢,租場地要錢,工作人員便當要錢,他的演出也是要收費的,再一次強調,民粹式的講法就是訴求濫情理盲,你可以不喜歡郎朗,你可以罵他說既然要慈善為何不免費下鄉演出云云,但是一人免費就不叫做慈善,讓大眾注意引起關注才叫做慈善,慈善跟公益跟善心,看起來很像,但是實際上是有差別的,各有各的優點,也各有各的缺點。


另外,權利金授權使用在應用藝術的世界裡頭已經是很正常的了!「全台賣3次」一整個就是無腦的講法,授權就是要幾次就談授權幾次,哪有說「因為你的版面搏得夠多了所以不能再賣了,該用送的了!」,那張懸去大陸商演乾脆也一級城市賣三場,剩下的二三級城市都免費演出算了,「反正都來了機票食宿器材團隊也都還沒走」是吧?嘖嘖...

這句“反擊”真的很有創意:范可欽反擊:我被霍夫曼逼退,小鴨版權屬於全人類

從「創意人」的口中聽到這種說法,就好像看到魚在空中游泳一樣...


請參閱張之豪:【雞籠勃露斯】市長、議長與基隆小鴨

我覺得這篇分析得非常清楚,最關鍵的就是這根本不是市政府主辦的活動,但是因為預期到活動的規模與人氣交通週邊等問題,所以市政府必須主動或被動介入協調,然後又變成像是基隆市政府主辦的活動了。就好像Lady Gaga要來台北市開演唱會,或是Tom Cruise來台宣傳新片,那台北市政府主管的警察局,當然要提出晶華酒店附近的交通維護計劃,或是永康街鼎泰豐附近或信義威秀影城附近的交通管制或人潮疏散,跟主辦單位協調媒體採訪動線之類的(當然這應是主辦單位得先主動提出申請的)。

然後市政府的觀傳局就會去協調市長跟明星會面的可能,或是聯繫細節來「做新聞」等等(一般辦活動民間單位如想請公部門協助,都得提出完善的「媒體計劃」),相關可能性還可以不斷延伸,譬如公車處要加派班次,捷運公司要加開班次等等(你看最簡單的就好,101跨年煙火是誰掛名贊助出錢放的?不是市政府,市政府的活動,在旁邊樓下,但是媒體上看起來是一起的)...


所以你看到重點了嗎?這是市議會議長以私人名義辦的,但是很有趣,台灣人習慣說這些人都是「政治人物」,卻忘記了之間的差別(民意代表v.s.人民公僕),當然這也跟我們這裡常見的政治人物常轉換角色(或角色錯亂)有關啦!譬如去年是立委,今年變縣長,明年變閣員,後年變媒體名嘴等等......議長想選市長所以造個勢,搭個民意順風車,然後再來膨風說多少人潮多少商機等等(現今哪個縣市不是這樣?)。

而加上媒體的湊熱鬧,以及電腦螢幕前的網友鄉民東一句西一句的評論批評等等,我連發兩篇感覺就很像「不會抓重點」了,但是,可能我(跟上文)注意到的才是重點呢!

不過就常見的炒作手法來說,也是有種「寧可被罵,不可被忽略」的行銷策略,引起討論的話題就是新聞話題,就能引起大眾關注與延燒。

(家母拍攝的高雄版黃色巨鴨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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